为严肃教学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云南商务职业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或相关部门,由于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各个环节出现过错和失误,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级别

云南商务职业学院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四类:A.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

根据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重大级教学事故I(一级);严重级教学事故II(二级);一般级教学事故III(三级)。

各类各级别教学事故内容见《云南商务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重大、严重、一般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事故一经认定,通报全校,并按事故级别给予以下处分:

1.重大级教学事故I(一级)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事

故当月基本工资500元。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重大级教学事故的,应调离相关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2.严重级教学事故II(二级)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事故当月基本工资200元。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严重级教学事故,等同于一次重大级教学事故处理,外聘教师除经济处罚外,解除聘任合同,今后不再聘用。

3.一般级教学事故III(三级)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事故当月基本工资50元。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一般级教学事故的,等同于一次严重级教学事故处理。

4.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应负连带责任,同时扣发事故责任人被扣的基本工资的50%(重大、严重、一般级教学事故相同)。

(二)凡重大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只能定为“不称职”;严重级、一般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推荐参加当年优秀教师或先进个人评选。

(三)凡履职期间受到严重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人,第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实施“一票否决制”。

(四)教学事故的处分决定归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作为学院对教职工考核、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向督导处和院(部)报告,督导处会同院(部)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认定将取证材料及责任人填写的《云南商务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一并报教务部进行核查、认定和处理。

(六)事故认定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者,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七)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迅速调查取证,查实情况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须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在接到《云南商务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5个工作日内,把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教务部。教务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

(八)三级(III)教学事故由教务部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二级(II)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报校长审批;一级(I)教学事故由校长报校务会议审批。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对已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可向云南商务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申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仲裁。

五、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教学管理,实施对象包括各院(部)等教学和管理人员,各教学管理部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全院通报。

(二)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事实,参考本办法认定。

(三)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初审:武泽梅

复审:窦洁萍

终审:汪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