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教师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而且需要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优良的行为习惯。根据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师道德规范

第一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二条 自觉爱国守法。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教,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

第三条 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教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尽职尽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

第六条 教师必须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对工作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一)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充分备课,认真讲课;及时按质按量批改作业;认真监考和批阅试卷。

(二)实习指导教师应按实习大纲要求,严密安排实习工作,严格要求学生,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

(三)实验实训课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对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及实验材料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关于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员岗位职责、实验室安全措施、实验室实验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实验实训工作。

第七条 教师不得在外兼职,不得借学校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第八条 教师必须以优良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

第九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教师必须仪态端庄,衣饰整洁得体,仪表庄重,举止大方,语言文明,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不良行为发生。

第十条 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形象和利益。

第十一条 教师应增强团结意识,要正确处理好与周围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十二条 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有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四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学生,为学生排忧解难;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十五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读、就业、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严谨治学,教书育人。教师必须对学生满腔热忱,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能对学生进行挖苦和讽刺。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课教师对实验实训秩序全面负责,并对违反实验实训制度的学生进行教育。

第十九条 见习、实习指导教师应在见习、实习期间,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纪律和学生的安全负有全面的教育管理责任,应按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教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教师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封建迷信的言论。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任意延长授课时间和无故缺课。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上课必须带齐课程标准、教材、教案、课件、教学进度表、学生学习过程考核表等教学材料;必须按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和进度。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不得无故擅自停课、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有任意玩手机等与教学无关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教师上课时间不得无故擅离教室或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严格授课和批改作业。

第三十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不得随意加分和扣分,更不能凭借手中职权对学生吃、拿、卡、要。

第三十一条 教师不得讥讽、辱骂甚至体罚学生。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注意课堂仪表,不穿奇装异服,不蓬头垢面,举止滑稽,应在学生中保持端庄、整洁、严肃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三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本规范由教务部负责解释。